桂林市政府近日頒布實施《桂林旅游產業用地改革試點若干政策(試行)》,為建立符合桂林旅游產業發展特點和要求的科學化、差別化、精細化、生態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奠定了政策基礎。
該政策共31條,主要涉及旅游產業用地規劃管控、旅游產業用地分類管理、農民利用集體土地參與旅游開發分享收益、落實節約用地優先促進旅游產業轉型升級、旅游產業用地改革試點保障等5個方面。
根據政策,旅游產業用地實行分類管理。旅游景區中未改變農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壞耕作層的生態景觀用地,及道路寬度未超過6米或路基寬度未超過6.5米的景區道路等用地,按實際地類管理,不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與旅游資源開發密切相關的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和管理設施等用地,道路寬度超過6米或路基寬度超過6.5米的景區道路,以及服務于旅游項目的會議、餐飲、住宿等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均按建設用地管理,嚴格辦理審批手續。
政策提出,以農民“不失地、不失業、不失居”為原則,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或2/3村民代表同意,集體農用地、未利用地可采取作價入股、合作聯營或者租賃等方式,提供給 旅游項目建設開發者用于旅游經營開發,但不得改變原有規劃用途,不得破壞耕作層,不得進行非農建設,不得丟荒、撂荒耕地。
農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的農村宅基地用于開發經營旅游項目的,在確保農民不失居、符合城鄉規劃和旅游規劃的前提下,由項目開發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三方簽訂合作開發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收益分配后,報縣級政府批準、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后實施。
已依法取得土地權利證書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用于旅游開發的,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或2/3村民代表同意,土地使用權可以租賃、入股、合作、抵押。
據悉,上述政策已報廣西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和國家國土資源部備案并啟動實施,桂林市將組織開展年度試點評估工作,根據試點情況適時修訂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