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金華市政府同意,《關于加快市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試行)》從9月1日起試行。房地產開發涉及地下空間利用方面,將執行一系列新的規定。
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立體空間,包括結合地表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簡稱“結建地下空間”)和單獨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簡稱“單建地下空間”)。
意見指出,要大力發展商貿流通、休閑娛樂、物資儲備、便民服務、地下停車等城市地下空間經濟,提高城市地下空間綜合利用效益。用于商業、辦公、娛樂、倉儲等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使用功能,應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書中載明,并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城市建筑工程停車位配建標準。
為加快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市區將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投融資機制,鼓勵采用單獨開發、合作開發、租賃開發等方式,投資建設地下商業街、大型地下綜合體和其他地下工程。按照“誰投資、誰使用、誰受益”原則,保障投資主體地下空間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所有權、經營權、受益權、出租權、轉讓權、抵押權。
意見規定,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各類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政府投資的人防工程等公益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行政劃撥用地規定的,可依法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由政府為主投資建設或與公共設施配套同步開發且難以分割的經營性地下空間,以及其他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通過協議方式出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同時,意見明確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經營性用途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其地下一層土地出讓起始價按基準地價相對應用途樓面地價(容積率為2.0)的20%確定,地下二層的土地出讓金按地下一層標準減半確定,地下三層以下(含三層)可免收土地出讓金。以協議方式出讓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款按照不低于出讓時相同主導功能用途、土地級別、使用年限的地表建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20%收取。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結建地下空間不另收取劃撥價,單建地下空間按劃撥時相同主導功能用途、土地級別的地表建設用地行政劃撥價的20%收取。
據悉,結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與地上建設用地出讓金繳納規定一致。單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者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50%土地出讓金,剩余部分按出讓合同約定可推遲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