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關于做好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4〕296號,以下簡稱《通知》),以及《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對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新(改、擴)建項目,實施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為防止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產能進一步擴張,控制產能總量,《辦法》明確,只有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業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才可用于新(改、擴)建項目產能置換,且不得重復使用。 另外,為體現政策公平性,加強與相關產業政策的銜接,《辦法》還規定,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將不得用于產能置換。而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將實施減量置換。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發布的《辦法》特別突出了產能置換指標交易。《辦法》明確提出,支持跨地區產能置換,引導國內有效產能向優勢企業和更具比較優勢的地區集中。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實施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產能置換指標交易。為推進產能置換指標交易,《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措施:一是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協調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并制定具體交易實施辦法,報省級政府同意后執行。二是工信部搭建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為產能置換提供信息服務,并探索建立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