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實施“農村電商”工程,進一步推動和規范全省農村電商產業園建設和管理,集聚各領域、各行業資源,充分發揮農村電商在帶動創業就業和增收致富的示范帶動作用,全力助推鄉村振興,結合廣東省農村電商工作實際情況,制訂本標準。
第一章 建設布局
第一條 基本原則。農村電商產業園按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推進建設,原則上全省各縣區或中心鎮村建設1個或以上。重點扶持廣東省老區、蘇區、民族地區和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縣建設,帶動提升廣東省農村電商專業化水平。
第二條 總體思路。農村電商產業園圍繞廣東數字農業農村“三個創建、八個培育”的總體部署,按照“政府搭臺、市場運作”的思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支持各類主體投資,吸引更多社會資源參與產業園建設。
第三條 布局條件。農村電商產業園可以現有的農業產業園、返鄉創業基地、創業孵化基地和就業幫扶基地等載體為依托,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和現實條件,選點重點考慮本地區農村電商行業基礎、資源稟賦、物流配送、市場需求等基礎因素。
第二章 基礎條件
第四條 農村電商產業園基礎配置要求達到以下條件:
(一)產業園的管理和服務機構(業主單位)在省內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條件。
(二)產業園擁有明確的經營管理主體,有較為穩定的運營管理團隊。
(三)產業園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農村電商企業及相關服務配套企業入駐面積達到辦公面積的50%以上;入駐的農村電商相關企業數量達到15個以上。
(四)產業園農產品年網絡交易額達500萬元(上年度或本年)。
(五)產業園擁有較為健全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完善的規章制度,能夠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推介、跟蹤扶持等就業創業服務;具備農村電商集聚發展所需的物業管理等基礎服務、辦公場所和信息網絡等公共服務和金融、物流等第三方配套服務。
(六)產業園的管理和服務機構(業主單位)在申報時應沒有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三章 標志標識
第五條 農村電商產業園標志標識要達到“三統一”。
(一)統一名稱:“E網興農”農村電商產業園。
(二)統一牌匾:牌匾樣式附后,牌匾統一掛產業園正門右側位置。
(三)統一標語:文字為“粵農電商,富農興鄉”,紅底黃色字,直線排列,總體突出活潑、醒目、簡潔、協調的基調。
第四章 功能定位
第六條 就業促進。根據農村電商產業園內各類運營主體的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就業政策咨詢、人員招聘、勞務對接、人才引進、補貼申辦等服務。
第七條 創業孵化。針對農村電商實際運營中遇到的人才、技術、資金等問題搭建創業孵化平臺,提供有關政策宣介、項目推介、開業指導、融資服務、孵化支持、補貼申辦等服務。
第八條 人員培訓。圍繞農產品種養、加工、包裝、運輸、銷售,農村電商開店、美工、推廣、維護等運營管理,開展靈活多樣的技能培訓,提高園區內農村電商從業人員隊伍素質。
第九條 專家輔導。組建農村電商就業創業導師團隊,通過實地指導、經驗分享、項目合作等方式,對園區內農村電商企業的運營管理、資源對接、產品銷售、技能提升、品牌創建等方面予以輔導。
第十條 產銷對接。對接整合本地區基層服務站、益農信息社和農村新型經營主體等農產品生產端,在農產品生產組織化、規范化、標準化及品牌標識、包裝設計等環節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農產品電商發展。
第十一條 倉儲配送。引入或對接倉儲物流企業,根據需求實際提供農產品包裝打包、保鮮倉儲、物流(冷鏈)配送等配套服務,實現農產品及時配送,暢通最后一公里。
第十二條 品牌創建。挑選包裝一些市場潛力大、區域特色明顯的農產品,通過線上廣告、線下體驗、直播帶貨等方式進行重點宣傳推介,創建本地區特色農產品品牌,培育壯大具有本地特色的主導產業,推動實現“一村一品、一鎮一業”。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對運行規范、促進就業創業成效突出、具備基礎的農村電商產業園,其同意按照上述條件和功能定位進行建設并提供服務的,經當地縣級(含)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同級農業農村部門確定為扶持對象,并由當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扶持對象簽訂服務協議(服務期限不少于3年,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農村電商產業園建設需達到的服務功能、硬件和人員配置要求、建設完成時間、建設成果驗收時間、建成后每年需開展的工作任務,扶持資金撥付方式,以及違約處理方式等)。可作為農村電商產業園扶持建設對象的,由當地縣級(含)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按程序納入縣級駐鎮幫鎮扶村項目庫。屬地縣(市、區)政府通過駐鎮幫鎮扶村等資金中統籌安排資金予以支持,每年補助個數及補助標準由各地結合籌集資金規模等情況確定。扶持資金可用于園區場地租賃、修繕、設備設施購買、組織開展就業創業培訓或購買其他相關服務(如該產業園符合享受返鄉創業基地、創業孵化基地、就業幫扶基地等相關補助的,可按規定另行申請)。
第十四條 對已建成農村電商產業園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在人才隊伍培育、就業創業服務、產供銷資源對接、農村電商品牌建設和宣傳推廣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充分發揮其在農村電商領域的示范帶動作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建設標準自2023年1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并根據實施情況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