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海南省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透露,為進一步破解農村產業發展的用地用海難點問題,海南省多部門已聯合制定出臺《關于加強農村產業發展用地用海要素保障促進鄉村振興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以高水平的要素保障支撐海南鄉村全面振興。
《若干措施》共十四條,從保障范圍、規劃空間保障、用地用海要素供給、審批監管全過程,明晰相關政策和要求。其中,農村產業發展用地用海是指滿足農業現代化發展需要,直接服務于農林牧漁業生產、流通、加工、倉儲,以及農業科技創新、農耕文化教育、農村休閑觀光旅游、森林康養旅游、休閑漁業等產業用地用海,海南墾區相關產業項目也適用該政策。
建立鄉村振興產業項目庫
為了加強工作銜接,保障政策落地,《若干措施》明確由市縣建立鄉村振興產業項目庫,項目入庫按照“村級申報、鄉鎮(區)初審、部門論證、入庫備案、動態管理”流程實施。市縣要將農村產業項目用地用海情況納入省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行全要素、全過程動態聯合監管。
“鄉村振興首先要規劃先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副廳長程春滿說,《若干措施》明確由市縣農業部門編制農村產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各類農村產業規模、空間布局,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同時,為提高規劃的靈活性,各市縣可預留不超過村莊建設用地總規模的5%作為規劃機動指標,用于安排暫時難以明確具體用地范圍的農村產業項目,以“點位示意”或“重點建設項目清單”等方式將項目納入村莊規劃或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針對鄉村產業項目用地普遍規模小的特點,《若干措施》提出,市縣可合理確定符合鄉村地區特征的規劃指標和管控要求。同時,明確生態保護紅線內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和用海用島審批的農村產業項目,辦理相關手續時需由市縣政府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準入認定意見,項目主管部門對開發強度和規模進行監管。
支持農村產業項目盤活集體建設用地
程春滿介紹,為加大農村產業發展用地用海要素供給,加強用地用林指標保障,海南省堅持“土地跟著項目走”,明確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林地定額指標專項保障農村產業用地用林需求。同時,支持農村產業項目采取入市和聯營、入股等多種方式,盤活用好集體建設用地。
規范使用設施農業用地。細化生態保護紅線內水產養殖規模的認定方式和管控要求,為生態保護紅線內原住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依法開展水產養殖活動提供政策依據。支持探索設施農用地及地上建(構)筑物確權登記。
保障水產種業用海。針對海南省“水產南繁育種”選址特殊要求,明確由省直相關單位統一組織選劃論證養殖育種用海區域,統一按程序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準入認定意見,作為選劃用海區域內審批新增親魚安放、育種活動(圍海養殖除外)的依據。
支持土地復合利用
《若干措施》提出在嚴格保護耕地前提下,鼓勵探索“農田+”耕地復合利用模式;支持發展林下經濟,明確發展林下經濟設施的適用類型,相關用地可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用地管理。為了適應農村產業項目特點,對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鄉村休閑農業和旅游項目等可采用點狀用地方式辦理規劃和用地手續。
同時,符合海南省規定的零星設施用地,可以采取“不征不轉”“只征不轉”方式用地。位于城鎮開發邊界外,實施和美鄉村、鄉村旅游等占用集體農用地的農村產業項目,可以采取“只轉不征”方式用地。
海南省注重引導社會資本支持鄉村振興,探索實施“EOD+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鄉村生態文明建設,支持各類實施主體將非耕地墾造、恢復為穩定利用耕地,并明確相關激勵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