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無人機產業呈高速發展態勢,其在航拍、測繪、物流等領域展現巨大應用潛力,給人們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然而,無人機“黑飛”(包括駕駛員無證、低空航空器未取得適航證、飛行活動未報批等行為)干擾航班、失控傷人、偷拍侵權等問題也日益凸顯,其帶來的風險挑戰不容忽視。對此,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應立足職能定位,堅持系統思維,精準施策,推動低空經濟在法治軌道上持續健康發展。
據了解,有的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治理無人機“黑飛”中積極探索、主動作為,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推動跨部門協同、開展公益訴訟等方式為規范無人機飛行秩序、維護空域安全與社會公共利益提供了檢察方案。例如,有的檢察機關針對無人機“黑飛”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安全隱患等問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侵權主體承擔修復環境、消除危險等責任,以司法手段倒逼無人機使用規范。2024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批檢察機關依法維護國防利益、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典型案(事)例,其中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檢察院訴某測繪院有限公司、林某侵害國防和軍事利益民事公益訴訟案直指無人機“黑飛”治理。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提起公益訴訟,并追究其侵權責任或刑事責任,這不僅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體現,也是運用法治手段參與社會治理的有效途徑。
無人機“黑飛”治理存在現實困境。一是相關法律規范有待完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對無人機管理進行了全面規定,但具體適用上存在法律空白或模糊地帶。例如,《條例》第五章規定了法律責任,但責任追究機制不足,處罰措施僅限于罰款、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且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過于原則,難以形成有效震懾。二是技術監管難度較大。一方面,現行的無人機監管技術手段尚不成熟。盡管電子圍欄、反制系統等技術逐步應用,但全國范圍內的覆蓋率和技術成熟度仍有待提升。另一方面,部分不法分子擅自改裝無人機,或利用技術手段破解其“電子圍欄”等限制程序,進一步加劇了技術監管的復雜性。此外,不同企業生產的無人機在技術標準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難度。三是協同治理機制尚待健全。當前,無人機管理呈現多部門共同監管的特征,各部門在職責分工、執法權限等方面存在交叉和模糊地帶,導致在治理無人機“黑飛”過程中存在部門間協作不暢問題。在信息共享方面,由于各部門之間的數據標準不統一、信息系統不兼容,難以實現無人機監管相關信息的高效共享和協同利用。在執法協作方面,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機制尚未有效建立。
在深化無人機“黑飛”治理中發揮檢察職能。首先,在無人機“黑飛”治理中,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對于“黑飛”行為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行政公益訴訟。結合司法實踐中辦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梳理實踐中個案、類案發生的共性原因,剖析制度上的漏洞。針對責任追究機制不足、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確等問題,聯合公安、司法等部門開展專項調研。同時,建立典型案例庫,以典型公益訴訟案(事)例為依據,分析“黑飛”行為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害形式和程度,為司法實踐提供參考,進而推動細化不同場景下的法律責任,明確司法實踐中的罪名適用與量刑標準。其次,促進技術標準的統一。一方面,鼓勵企業制定統一的無人機技術標準,規范無人機生產、銷售環節,從源頭上減少因技術標準不統一帶來的監管難題;另一方面,可通過依法制發高質量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相關部門加快制定無人機行業的統一技術標準,推動實現不同品牌無人機的互聯互通。此外,檢察機關可聯合有關職能部門、無人機行業協會等,推動無人機監管技術的創新與應用,提高電子圍欄、無線電干擾等無人機反制技術的水平,實現對無人機飛行的全方位監控。再次,加強協同治理,健全長效機制。推動相關部門會簽規范性文件,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職責分工和協作流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無人機“黑飛”治理工作進展情況,深入探討無人機“黑飛”治理的有效途徑。推動建立跨部門的數據共享平臺,實現對無人機生產、銷售、使用、監管等全流程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監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