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于引導擴大農業農村投資的若干意見》,預計三年投向現代農業建設資金將突破4000億元。
意見提出,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擴大招商、創新驅動,引導更多資源流向農業農村。2016年,率先建成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和農業農村相關投融資平臺,引進一批戰略投資者,“五位一體”項目投資比2015年增長30%以上;2017年,基本建成覆蓋全省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有條件的市、縣建立農業農村投融資平臺,吸引社會資本投向農業農村,“五位一體”投資比2015年增長60%以上;2018年,實現“五位一體”投資三年倍增,投資總額比2015年翻一番,財政支農投資增長機制基本形成,省市縣農業農村投融資平臺普遍建立,全社會投資農業農村的長效機制基本形成。
意見要求緊緊圍繞“五位一體”擴大農業農村投資。在現代農業發展方面,預計2016年—2018年投向現代農業建設資金將突破4000億元,重點投向現代農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現代休閑農業園區、高端設施農業、一二三產融合示范點和農村電子商務網點建設等。在特色小鎮美麗鄉村建設方面,預計2016年—2018年總計融資1200億元,重點投向重點片區、特色小鎮、精品村、中心村建設及農村道路、安全飲水、污水處理、垃圾治理、廁所改造、村莊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在脫貧攻堅方面,預計2016年-2018年,實現全省貧困人口基本脫貧將投入600億元,重點投向脫貧增收產業、易地扶貧搬遷等,基本完成42萬群眾的易地扶貧搬遷任務。在山區綜合開發方面,2016年—2018年,預計總投資240億元,重點投向產業開發、土地整治項目和山區道路、水利、通訊、電力、新能源、生態等基礎設施建設。在鄉村旅游方面,預計2016年—2018年,全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項目建設總投資上百億元,重點投向全域旅游縣、星級休閑農業園區、鄉村旅游示范(區)點、森林康養基地建設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開發,以及度假鄉村、精品民宿、創客基地、鄉村旅游后備箱工程等。
為拓寬融資渠道,意見提出,要積極爭取國家試點及各有關部委對我省投資和項目上的支持。堅持將農業農村作為預算支出和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的重點領域,確保力度不減弱、總量有增加。發揮財政政策導向功能和財政資金杠桿作用,通過基金、貼息、擔保和“政銀保”等途徑,鼓勵和引導金融資本、工商資本、社會資本投向農業農村。積極搭建招商引資平臺,引進一批有實力、有責任感的戰略投資者,特別是要落實好省政府與阿里巴巴、銀泰、神州數碼等戰略投資者業已達成的合作協議。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吸引京津有實力的企業投資我省“五位一體”項目建設。積極搭建銀企對接平臺,定期召開銀企對接洽談會,引導企業與銀行開展長期合作。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農業農村市場主體的授信額度和信貸投入力度,積極推動涉農企業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龍頭企業上市融資和在境外發行股票并上市。要大力推行“政府+企業+金融機構+科研機構+合作社+農戶”股份合作制模式,盤活農村各類產權,實現資源變資本、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
意見還提出要改善基礎服務。2016年全省半數以上縣(市)建成比較規范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中心),2017年基本實現縣域全覆蓋。2016年率先建成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并正式開始運營,加快建立市縣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力爭2017年基本建成覆蓋全省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框架。引導各地建立土地流轉、訂單農業等風險保障金制度,并探索與農業保險、擔保相結合,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意見還提出加大政策支持,允許縣(市、區)政府按照國家政策要求,統籌整合下達到縣(市、區)的涉農項目資金,優先投放“五位一體”建設。用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燕山—太行山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增減掛鉤指標在優先保障縣域范圍內農民安置和生產發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將部分節余指標在省域范圍內掛鉤使用。鼓勵工商資本和城市企業按照土地整治規劃,開展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整治形成的補充耕地指標,可優先用于開發企業;完善將通過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為占補平衡補充耕地指標的具體途徑和辦法,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返還指標交易收益。對在現代農業園區內發展現代農業和適度規模經營的,其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于農產品加工、倉儲物流、產地批發市場等輔助設施建設。將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項目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在不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下,允許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合作建房、合作發展鄉村旅游。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連片面積達到一定規模的高標準農田、生態公益林等,允許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開展觀光和休閑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