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珠海市國土局獲悉,該局對《珠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管理規定》進行修訂,目前正在公開征詢意見。根據新的規定,工業和倉儲用地等最 高出讓年限,從原來的3 0年提高至5 0年,并新增了“新型產業用地”類型,使用年限為50年。
三種土地上調出讓年限
南都記者了解到,這次上調出讓年限的土地有三種:工業用地,即指工業生產及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附屬設施用地;采礦用地,指采礦、采石、采砂(沙)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物流倉儲用地,指用于物資儲備、中轉、配送、分銷作業、運輸裝卸、交易場所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另外,相對于以前的土地出讓年限管理規定,新規定還增加了“新型產業用地”這一類型,指的是融合與生產緊密相關的研發、孵化、試驗、創意、軟件、信息、動漫、無污染生產等創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設施用地,最 高出讓年限也為50年。
據介紹,提高工業用地的出讓年限,主要是從珠海工業產業項目招商引資實際出發。在新規定實施前,已經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已經核準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如果超過新規定的年限,則按照原約定或者核準的出讓年限不變。
動工開發延誤或被收回
據了解,現行的《珠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管理規定》,是在2014年8月份開始施行的,工業、采礦和物流倉儲用地的最 高出讓年限均為30年。
土地最 高出讓年限提高了,但如果企業拍得土地不開發,也將會被收回土地。根據《珠海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土地有償使用(劃撥)合同、劃撥決定書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許可證)的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仍未動工,將被認定為閑置土地。
如果閑置原因不屬于政府部門的行為、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司法查封造成的動工開發延遲,或者已經動工開發,但開發面積不到三分之一,或已投入資金占投資總額不足25%.這些土地閑置滿一年,在經市政府批準后,國土部門將無償收回土地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