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產業規劃編制的目的趨于多樣性
現在做旅游產業規劃主要有三大群體:一是政府旅游部門,我們通常接觸的旅游局;二是景區經營商;三是旅游投資開發商。
旅游局編制旅游產業規劃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宏觀上的產業發展戰略,力爭通過旅游規劃的編制引起主要領導的對旅游業的重視,由此對旅游局的工作予以資金、政策、權力上的傾斜,并且通過旅游規劃的編制希望能夠增強地方的投資吸引力,以便能夠受到投資商的青睞,這也是旅游部門的政績。
旅游投資商編制旅游產業規劃目的主要是為了對已經選定的旅游項目進行統籌規劃,希望借助專業人員的智慧,減少投資風險,獲取良好投資回報。其他還有就是以旅游名義“圈地”,包裝旅游項目,轉賣土地或者吸收外來投資。
旅游景區編制旅游產業規劃大部分是想借助外腦,解決景區經營面臨的困境,這類的規劃以項目規劃、營銷規劃、管理咨詢等提升性規劃為主體;有的是因為旅游景區主體變更,經營思路發生新的變化,或者由于景區擴容甚或改變性質,如很多國有大型景區,被政府賦予更多的要求,通過增加面積增強權力要求景區發揮更多更大的帶動作用,所以需要借助規劃來改變改變并確定新的發展思路。
二、旅游產業規劃的形式由單一走向多元
正是由于編制旅游產業規劃的目的不盡相同,以及旅游規劃的自身特點無一定之規,涉及眾多行業(吃、住、行、游、購、娛),包容各個學科領域(歷史、文化、經濟、園林、人文、社會、地理等),雖然目前已經形成了《旅游規劃通則》這一標準體系,但這個標準也有很多的遺漏,就目前的規劃編制形式來說依然是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大家各自為戰,各有側重,而且互相看不順眼。尤其是隨著需求的多樣化,諸如旅游景觀設計規劃、旅游生態規劃、旅游目的地營銷規劃、概念性旅游規劃、提升性旅游規劃、招商引資規劃、項目建設規劃等為滿足某一特定需求的規劃形式越來越多,就更加無法用《旅游規劃通則》來套啦。
三、很難用既有的業務類型來界定委托需求
旅游產業規劃咨詢類項目已經發展到很難用既有的業務類型來界定,委托方的意圖有時不是很明確,對于到底要編制一個怎樣的規劃,出一個什么樣的最終成果很不明朗。特別是一些邊遠欠發達地區的甲方往往是“我有一座山、我有一條溝、我有一片水,我要開發旅游項目,你給我設計包裝”。需要與專業單位反復溝通,很少有單位愿意誠心做好這種額外增加成本的工作,大多也是以客戶意志為導向,以不對稱的專業技能誘導客戶,以能較低成本簽約為目的。但即便簽約后,也會為前期的省事付出代價,因為以雙方協議的規劃編制模版根本滿足不了甲方本來的需求,面對甲方不斷提出的新問題,也只能打碎了牙齒往肚里吞,甚至超預算編制,最終還是可能達不到甲方的要求, 故而,在正式工作之前,乙方須提供前期問題診斷與策略設計,與甲方一起明確意圖、設定目標。雙方經協商共同提出一個任務需求書,并成為雙方簽訂合同文本的有效附件,作為工作依據。這個步驟看似乙方要承擔一定的風險,但也可能將來會省事更多。
四、旅游規劃評審追求排場走走過場
幾乎百分百的規劃評審都是通過的,或者最低限度加一句“原則通過,需要做較大修改”,這個規劃的評審完全是走個過場,評審之前甲方、乙方和評審專家們都心照不宣,甚至評委會都委托編制方來擬評審意見。
而且,目前看來,評審越來越注重排場,要名氣大的專家,級別高的領導參加,很多評審都跑到各自的省會甚至北京來開。
五、旅游規劃編制趨向“小”而“實”
對于一些旅游業發展比較快的地區,旅游規劃的編制開始變“小”,規劃涉及的地域面積變小,如景區規劃、度假區規劃、發展帶規劃,涉及的內容也不再是包羅廣泛的所謂“總體規劃”,可能只是單一方面的,如目的地營銷規劃、旅游項目設計規劃、資源開發保護規劃、旅游項目策劃創意、旅游線路組織規劃、服務接待體系規劃、環境與生態保護規劃等諸多方面。
另一方面,產業規劃制定得更加實用,更多地考慮產品的市場定位、具體的目的地的營銷推廣策略、資源的合理配置、經濟增長點的挖掘等等,以投入產出率、項目的可操作性和旅游消費市場接受開發程度為第一需求。理論逐漸淡化,描述逐漸減少,市場愈加凸顯,融科學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創新性為一體的專項旅游規劃將成為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