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儲能產業相較于發達國家起步較晚、技術儲備不夠成熟、市場機制尚不健全。為促進儲能產業發展,挖掘儲能資源的市場價值,充分調動儲能企業的積極性,我國亟需深化電力市場機制改革,分析儲能產業發展及市場化參與需要的激勵機制與支持政策,推動儲能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一)稅收與補貼優惠激勵政策
稅收補貼優惠包括稅收的減免與費用直接補貼等,其對于降低儲能產業投資成本、縮短儲能項目投資回收年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已有很多發達國家提供了豐富的稅收補貼優惠的政策經驗,如美國根據儲能設備的特性設置了不同的投資稅優惠額度;英國和法國對儲能企業以加速折舊稅收優惠的形式進行政策扶持,對企業的技術創新與設備更新進行財政補貼支持。國外的稅收補貼優惠經驗對于我國儲能系統已具備一定規模或產業相對發達的地區,值得借鑒。
1.稅收補貼優惠從直接優惠向間接優惠轉變
目前我國對儲能產業的稅收補貼優惠政策主要以直接優惠的方式為主,間接優惠相對較少。直接優惠主要是包括扣除或減免稅收、稅率優惠計算、按量補貼等方式。為了更好發揮政策引導作用,體現社會公平性,在優惠政策中可以從整體性的直接優惠向具體性的包括加速折舊、投資抵扣、提取風險準備金等方式的間接優惠轉型。
2.針對我國儲能產業稅種的優惠政策調整
針對我國儲能產業發展特點,降低儲能產業建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我國可以從相關性最大的增值稅、所得稅以及設備進出口關稅幾方面進行優惠政策調整。通過調整增值稅稅率甚至免征的方式,促進儲能產品的生產與大規模運用;對儲能產業用于技術開發的相關費用及技術相關的折舊部分予以所得稅前扣除或準予加速折舊抵扣[9];對符合《國家重點鼓勵發展技術目錄》中的儲能產業投資類項目的自用進口設備或零部件予以關稅減免或實施關稅優惠。
3.優惠政策向研發環節轉移
在儲能產業整體稅收補貼優惠的背景下,為避免未來技術斷代,甚至“卡脖子”的情況,應將稅收補貼優惠重點向研發及技術轉化環節上轉移。對于儲能產業創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應該增加,對于已經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更高的資產成本比例進行攤銷,對于儲能產業的科研補助,也可以納入稅收扣除及財政補貼范圍,更好地促進儲能產業新技術、新產品的創新與研發。
(二)監管激勵政策
儲能作為我國的新興產業,如何進行精準扶持,避免無序競爭;同時避免監管死板,流程繁瑣,甚至出現“一刀切”政策現象,是激勵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問題。因此,對于儲能產業發展的監管政策提出如下建議。
1.強化儲能規劃與政策執行監管
對于儲能產業的規劃需要進行科學的規劃,充分考慮各地區資源與經濟發展水平,統籌不同地區與行業制定相關政策,保障規劃落實。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做好國家與地方規劃銜接、產業規劃與系統規劃銜接,為儲能產業發展與新形勢下的電網建設提供堅實保障。
2.完善電價與儲能成本的監管
隨著我國宏觀政策對電價下調的要求,在實體經濟受惠的同時,若忽視電價改革市場化趨勢,會導致電價無法真實體現電力商品價值,還會阻礙配套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針對我國儲能產業發展的經濟性特點,政策上應完善投資成本與運行收益的分配制度及監管力度,保障風險利益共擔共享的市場機制,促進儲能產業可持續發展。
3.完善儲能相關產業機構監管
建立儲能產業相關的組織機構、管理機構和技術機構,統籌儲能產業管理事務與職能部門,對產業配套規劃執行情況、運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完善對儲能產業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查制度,為儲能產業持續發展提供多方支持。
(三)市場建設激勵政策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逐漸加深,電力市場建設逐步成熟,儲能參與我國電力市場也越來越廣泛。我國不同省份對于儲能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的補償標準差異較大,缺乏統一標準;結算方式較為簡單;補償價格普遍偏低,無法完全滿足儲能主體的收益。針對我國儲能參與市場目前仍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提出如下市場建設激勵政策。
1.進一步明確儲能市場主體身份
澳大利亞電力市場對儲能以發電商和用戶兩類身份進行市場注冊[10]。而歐盟ENTSO-E在電力市場則規定,儲能在作為發電資產和用電負荷使用者外,也可以作為平衡資源提供者(BSP)的角色。目前我國各地區對于獨立儲能參與市場的規模與容量有相當高的要求,同時出臺了一系列新能源強制配儲能的要求,許多中小規模儲能主體選擇與發電側主體聯合參與市場。目前我國對利益分配方式沒有統一要求,影響了中小規模儲能企業的市場參與積極性。應進一步明確各類儲能企業的市場主體定位,反映不同服務品質與價值,更好地引導儲能產業發展。
2.因地制宜設定市場參與門檻
根據我國不同地區資源情況,合理設計各地獨立儲能設施進入市場的資格,在技術準入門檻的設計上體現儲能調節性能,更有效地體現不同儲能設施的技術優勢,作為優質調節資源參與電力市場。
3.合理設計儲能補償標準
隨著我國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展開,系統靈活調節需求也不斷增長。為更好地體現不同儲能資源在調峰、調頻輔助服務中體現的調節性能,應完善以儲能資源調節性能為指標的費用補償機制,對儲能市場主體進行合理補償,改善目前數量-報價形式的單一補償標準現狀。
4.完善市場價格機制
探尋儲能合理價值的發現方式和回收機制,尤其是在峰谷分時電價、容量價格機制和調峰調頻等輔助服務價格方面,進行進一步研究,提升儲能產業發展市場空間,爭取以市場化手段實現儲能價值的合理回報。
5.完善現貨市場設計
目前我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剛剛起步,在未來電力現貨建設過程中,應通過現貨市場形成分時電價的信號,更好地反映市場實施需求,引導儲能作為市場主體的運行方式得到優化,獲取更能體現資源價值的收益,充分調動儲能資源參與市場的積極性。
(四)融資機制激勵政策
當前,我國儲能產業已進入商業化運營初級階段,儲能產業作為創新重點領域,政策上應該不斷完善在融資體制機制方面的設計,更合理地對儲能建設成本與收益進行分配,減小投資風險,增強儲能的市場靈活性。
1.自投資+自運營模式
作為最簡單的融資模式,政策上可以鼓勵發電企業或電網公司通過自有資金或其他融資方式獨立投資建設儲能電站,同時自己擁有運營、維護和檢修團隊進行儲能電站的日常運維,儲能電站的經營權和所有權均歸屬于發電企業或電網公司,儲能電站獲取的全部收益歸企業自身所有。
2.融資租賃模式
政策上鼓勵發電企業或電網公司作為承租人,自主選擇需租賃的儲能設備。在租賃期內發電企業或電網公司只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權但不享有所有權,并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租賃期滿,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如圖2所示。

圖 2 融資租賃模式示意
3.混合投資+委托運營模式
政策上鼓勵發電企業或電網公司和其他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儲能電站,儲能電站的運維和管理費用由社會資本提供給運營商,由運營商負責儲能電站的運行維護工作,儲能電站的收益由雙方按比例共享。該模式符合混合所有制改革趨勢,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儲能業,發電企業或電網公司與社會資本共同對儲能電站提供資金保障,儲能運營商對儲能電站提供技術保障,保障儲能電站的良性發展,如圖3所示。(作者:董軍)

圖 3 混合投資模式示意
二、儲能產業發展及市場參與激勵要素
(一) 建設扶持與運營補貼
在儲能產業建設過程中,如何降低儲能產業建設的成本,減小投資風險,增強儲能產業創新能力,是促進儲能產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近年來儲能建設速度逐漸加快的過程中,各地區為促進儲能產業發展難免出現爭先恐后,甚至各自為政的局面,對儲能產業的補貼也容易出現“大水漫灌”、“多而不精”的現象。統籌不同地區與產業制定相關政策,對優質儲能資源與先進企業進行精準扶持,通過科學方式量化儲能市場價值,給予合理補貼,是激勵儲能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二) 監管方式與技術標準
儲能作為技術密集型產業,產業鏈條長、資本投入大、技術要求高、安全責任重,在監管流程上要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多種方式的監管。只有制定技術標準,對儲能產業的規劃、施工、并網、運維等各環節進行標準體系建設,才能推動儲能產業向高質量發展。在儲能產品檢測認證方面,考慮到儲能技術路線、產品規格、應用場景復雜性,應適時建立產品檢測與認證體系,才能對儲能產業發展進行正面引導,提高產業發展水平。
(三) 電力市場的價格波動
儲能系統參與電能量市場時,通過峰谷價差進行套利是其重要的盈利途徑,在電能充足且價格低廉時存儲電力,并在電能稀缺且價格昂貴時將其釋放到電網中。根據美國 LBNL 實驗室分析,當新能源發電容量占比提升至 40% 時,會造成現貨市場價格 2?4 倍的波動,給儲能資源帶來極大的盈利空間。如果市場價格波動較小則儲能較難通過峰谷價差獲利,合適的價格波動幅度是激勵儲能參與電能量市場的重要因素。價格波動一定程度上與市場規則中的市場限價有關,市場限價應綜合考慮燃料價格、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歷史電價水平、發電新增裝機預測、負荷增長預測、社會穩定性保障及其他政治經濟因素等,經科學測算后合理確定。市場限價應體現發電側投資激勵、市場的電能價值和市場運行風險防范,并根據外部環境和條件變化動態調整。
(四) 成本利益的分配方式
儲能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時,可以與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或用戶側合作參與交易,儲能的電量價值、輔助服務價值及容量價值可以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得到體現。由于我國對儲能資源參與市場的容量門檻要求高,很多中小儲能企業選擇與發電主體聯合參與市場。在聯合參與市場并獲得一定收益后,如何進行利益分配是決定儲能獲利多少的關鍵,對于相關問題的研究也一直是各國學者的研究重點。同時,儲能企業與發電主體共享利益的同時,電力市場各主體之間的成本分配機制也應進行合理制定,對儲能企業投資建設的風險進行合理分攤,對儲能企業參與系統調節的成本進行有效疏導。(作者:董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