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協同發展是國家重要發展戰略,在這個過程中,要充分重視立法的規范、指導作用,讓法律為京津冀協同發展保駕護航。
京津冀協同發展是國家重要發展戰略,有利于形成京津冀目標同向、措施一體、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協同發展新格局。在這個過程中,要充分重視立法的規范、指導作用,讓法律為京津冀協同發展保駕護航??v觀美國、英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促進區域經濟協同發展的過程,他們均十分重視立法工作。由于京津冀協同發展影響巨大,意義深遠,京津冀協同發展應注重立法先行,應當體現立法適當的前瞻性。
在京津冀協同的過程中,政府必然會出臺若干政策。政策具有靈活性,但也具有自身固有的隨意性缺陷。根據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京津冀協同發展應注重加強立法,實現京津冀協同發展法治化進程。
立法原則貫穿于立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全過程,是具有普遍性、指導性的行為準則。進行京津冀協同發展相關立法時,要明確立法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這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合法性原則是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是這一原則的延伸。二是合理性原則。這主要是指促進京津冀協同發展的行為應當合乎規律性,政府宏觀調控的措施和內容必須科學,符合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規律。三是協調原則。協調原則是我國經濟宏觀調控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隨著京津冀協同發展進程的推進,區域間經濟利益格局調整過程中產生的區域問題相應也會越來越多,京津冀三地各項政策和措施之間也存在協調的問題。各項區域經濟政策,如區域財政政策、區域金融政策、區域投資政策等,都必須內在地統一協調,形成合力,共同服務于經濟協同發展的目標。
京津冀協同發展是個系統工程,牽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有個強有力的機構來負責實施,這個機構的主要職權必須由法律賦予其相應的職能。同時,為實現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戰略目標,增強京津冀協同發展措施的可預見性和規范性,必須重視國家立法,并將正確的協同發展措施納入法治化軌道,從而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京津冀協同發展立法并不是一個單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一堆法律、法規的簡單羅列,而是一個具有層次性、組織性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筆者認為有必要制定一部關于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基本法。該法規范的對象主要是實施機構,其內容一般涉及體制性規定,包括實施主體的調控權限、調控范圍、調控原則、調控方式和手段、有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等,其主要目的是制約政府宏觀調控行為,杜絕宏觀調控權的濫用,并為京津冀協同發展奠定體制性基礎。
除基本法之外,相關部門還需進一步完善、整合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專項立法,如人才資源立法、金融稅收立法、交通物流立法、產業安全立法、生態環保立法等。這些專項立法是實現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要立法,也是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京津冀協同發展法律體系的關鍵所在。